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交易法》等法令法规和世界法基本原则,经国务院同意,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。有关事项如下:
一、对原产于美国的一切进口产品,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根底上加征34%关税。
二、现行保税、减免税方针不变,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。
三、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,货品已从启运地启运,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,不加征本公告规矩加征的关税。